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會計師與律師認為,此次修法對新創公司大幅鬆綁,頗具正面意義;但保留法人董事條款,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仍有進步空間。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其中一大亮點,是鬆綁新創公司籌資限制,公司可發行面額或無面額股票,修法新增的特別股包括:一股有多個表決權的「複數表決權」股、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保障或限制當選董事席次的特別股等。
另外,公司法修正也放寬公司「三董一監」規定,但排除上市櫃公司;而非公發公司也可以用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藉以增加中小企業經營彈性。
安侯建業(KPMG)執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公司法此次修法,明顯是做到「大小分流」,對於新創與中小企業儘量鬆綁,給予更多的經營彈性;但對於大企業強化公司治理層面,有比較嚴格的規範。
然而,立法院三讀版本仍保留爭議的「法人董事」條款。對此,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這代表企業仍可以指派法人代表,且可隨時更換,對企業來說雖有程序便利的好處,但不需經股東會投票就能改派董事,從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其實是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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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還沒有準備好,保留(法人董事)也是可以預見的事」。何嘉容說,法人代表制度在台灣行之有年,畢竟事關企業經營,若刪除法人董事條款,「企業要馬上找自然人來當董事外勞仲介也很難,因為這牽涉到企業與指派董事之間的信任度有多少」。
何嘉容坦言,法人董事條款為人詬病之處,在於法人代表隨時可被更換,且無法確知背後實質控制人是誰,會有權責不符問題,也可能出現潛在利益衝突,因此法人代表制度不符公司治理趨勢,未來一定得面對這個問題,「中國也是自然人董事制度,台商還不是只能依法派任?難道還能以影響投資意願當作反對的理由?」
很多年輕人在創業之初首先想的便是設立一個屬於自己的公司,對於公司的設立,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方式,那麼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方式有哪些?公司的設立屬於一項法律行為,因此必須遵循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來進行。根據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同,能夠選取的設立方式也存在差別,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1、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2、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3、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4、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